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华谊嘉信”)经过自查,截至目前累计前十二个月的应披露重大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2)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2,722,7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7,028.28元,违约金实际计算至判决书生效日止,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天津迪思于2021年5月12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348,553.6元。2021年10月11日,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赣1104执854号《执行裁定书》,由于未发现汉腾汽车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天津迪思可继续申请执行。
公司子公司天津迪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迪思”)就与江西汉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腾汽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将汉腾汽车起诉至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后在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
公司孙公司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迪思”)就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聚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将上海聚力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
若被告在2020年12月31日后仍未能支付,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费款项要求清偿,并以收取逾期利息。若被告在2020年10月31日后仍未按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款项,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间履行。则被告应向原告另行支付违约金10万元,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欠款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
原告于2017年5月与被告签订了《XX公关服务协议》,至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上海聚力确认拖欠费用合计2,922,746元。2020年1月,原告在被告的欺骗下与被告订立了《补充协议》,放弃了9%的服务费,但被告仍未按照协议支付服务费。
由于向公司发起索赔,以下证券投资者将公司诉至北京金融法院。公司于近期陆续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等文书。
公司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师的意见对股民诉讼计提了预计负债,由于该部分诉讼尚未判决,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向公司发起索赔,以下证券投资者将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司于近期陆续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等文书。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9月起签订了《2018年汉腾汽车品牌传播与整合营销服务代理合同》,由于公司于2019年3月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由公司赔偿。以下原告(证券投资者)认为由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虚假陈述造成投资损失,应由公司赔偿。汉腾汽车尚未结清费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由于公司于2019年3月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下原告(证券投资者)认为由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虚假陈述造成投资损失,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项目结束后,
案件受理费28,581元,减半收取计14,29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90.50元,由被告负担,于2020年11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8,258,553.6元、违约金,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